天津信托: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产品创新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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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新综合部)

【摘要】央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资管新规”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了大资管行业的监管口径,开启了资管行业的崭新时代。本文将从资管新规入手,结合信托产品创新发展实践,探索资管新规下信托产品创新的机遇和方向。

一、资管新规对于资管产品的要求

在当前背景下发布的资管新规传递出决策层对于金融行业的监管将持续从严的决心,其对于资管产品设计也提出了若干原则及要求,具体体现有:

1、产品净值化管理,逐步打破刚性兑付。资管新规对于破刚兑的要求十分明确,新规中净值管理、投资者适应性原则、加强资管产品流动性、规范资金端等规则都可以看做是围绕破刚兑的相关配套规则。

2、明确公募、私募产品投向。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3、明确产品分类及杠杆比例限制。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并限定了每种产品的投资比例、杠杆率要求。

4、合格投资人及投资门槛。新规规定了资管产品合格投资人要求及合格投资人投资每类资管产品的单只投资限额。

5、禁止多层嵌套、资金池。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多层嵌套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模糊不清,拉长了融资链条,这两种操作方式均被监管限制。

6、智能投顾。资管新规对智能投顾(Robo-Advisor)专门作出规定,可以认为是监管对其的肯定,为资管产品未来的发展预留了一定空间。

二、资管新规下信托发展机遇

从长远上看,资管新规奠定了未来一定时期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但短期内信托公司的收入和规模将承担一定的压力,面临转型升级的阵痛期。然而,我们看到,资管新规的覆盖范围和信托公司的业务领域并不重合,我们认为在新规背景下,信托将可能在如下领域有一定的发展机会:

1、市场化债转股

新规明确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信托公司如何利用私募产品,参与这一领域,值得未来进一步探索。

2、拓展私募基金业务空间

新规规定,私募基金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新规执行,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参与的产业引导基金不在新规范围内。这一块是值得关注的领域。信托公司目前业务面向私募,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信托公司加强与私募基金合作,推出FOF类产品,和智能投顾产品,这类标品业务可以很好的满足高净值客户的投资需要。

3、发展资产证券化、财产权信托、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

资管新规的涵盖范围和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财产权信托、资产证券化、家族信托等不适用《资管新规》,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收缩的压力下,预计资产证券化市场将会扩张,信托机构在这一领域的受托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大有可为;开发一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目的的家族信托将成为信托公司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

4、拓展公募业务领域

信托公司传统优势在于主动管理能力,主要提供的业务品种是高收益私募债。在新规背景下,信托公司可以发挥自身在私募领域的特长,将此优势拓展到公募市场领域。例如在资产证券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等公募债券市场领域,可能成为未来业务发展转型的方向。

5、信托产品设计

《资管新规》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合格投资人认定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约束,必将影响未来信托产品设计。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时,可以在混合类产品上有所创新。在传统债权类产品上,可以引入产品评级、投资组合、通过交易结构进行保本或部分保本设计等安排,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风险收益偏好。

(本文原刊载于《当代金融家》2018年第9期,作者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新综合部白洁、吴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