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类号】112s901200118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12.29
【实施日期】2001.12.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它
【文号】国办发(2001)101号
【题注】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信托活动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信托法》第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二、在国务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之前,按人民银行、证监会依据《信托法》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
人民银行、证监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