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资管新规背景下信托产品创新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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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新综合部)

 

【摘要】上文分析了资管新规对于资管产品设计的相关要求,分析了资管新规时代行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本文将继续结合新规要求及信托创新方向,探索资管新规背景下产品创新改革机遇和方向。

三、现有信托产品的创新方向

1、资金池类产品创新方向

在资管新规发布之前,非标类资金池就被禁止,一些信托公司逐渐开始了开放式净值型信托计划的探索,这类信托计划底层投向一般是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且有活跃的二级市场,容易获取底层资产的净值。按照新规要求,标准化资金池业务可以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

(1)私募开放式资金池业务

信托公司开展私募开放式资金池业务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期限灵活,收益相对较高的类现金管理产品,满足投资人的流动性需要和短期理财需求。和其他资管子行业相比,信托公司客户对于收益的要求较高,高收益也成为信托公司私募开放式资金池业务的特色。新规允许私募产品配置一定的非标资产,非标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对于此类产品,信托公司可以将产品期限设定在1-3个月,通过配置一些短期过桥资金以达到较高收益率,在短期理财产品市场提供差异化产品。

(2)公募开放式资金池业务

公募开放式资金池产品和现有货币基金产品较为类似,但由于其公募属性,不受投资人上限200人的限制,因此可以发挥产品的规模效应,通过将开放期设置为7天或14天,满足投资人的短期资金配置需求,同时获取优于货币基金类产品的收益。

2、项目融资类产品

该类产品是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其对应某一具体项目融资需求,受托人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披露投向的信用风险、行业特征、期限、结构、收益特征等信息,充分履行投后管理责任,最大程度上维护投资人的利益。该类产品由于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风险属性较明显,信托公司应按照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准则严格履行受托责任,切实做到勤勉尽责。资管新规指出,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循金融监管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相关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由合格投资人自行承担,切实做到“卖着尽责,买者自负”。

该类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根据资管新规,该类产品在设计时不低于80%的资产投向固定收益类产品,因此在设计上留有一定空间。保障型信托计划有一定的需求。

国外市场普遍存在一类“结构式金融产品(Structured Products)”,可以视为固定收益证券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组合。该类产品将本金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债券,利息部分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工具,即购买一个挂钩于利率、汇率、信用、股票、股票指数、黄金指数、大宗商品指数或者其他指数的金融期权。与信托公司利用自营资金为信托产品提供刚兑模式不同,该模式通过产品设计和交易策略实现了保本或部分保本,在此基础上同时保留信托产品获取高额收益的可能性,可以在不违反新规的前提下很好的满足一类投资人对于风险收益偏好的要求,可以成为信托公司未来产品设计尝试探索的方向。

3、股权类产品

股权类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私募属性的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

对于股票市场投向的FOF类产品,需要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只能进行2层设计,即母基金为信托管理计划,子基金为私募产品、基金专户、公募基金等,同时信托公司可以在获取相关衍生品牌照后,开发带有对冲功能FOHF类产品,以主动管理投资组合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及区块链、智能化投顾等新技术也可以引入到未来信托产品的设计过程中。

对于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权益类信托产品,新规要求股权投资应当有明确的退出安排,且退出时间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一般而言,股权投资具有退出时间不确定的特点,同时很难与融资方明确界定退出时间和方式,而且,目前监管条件下,对于信托计划通过IPO形式退出存在着一定限制,新规将不利于这类信托业务的开展,建议后续出台的配套细则对此进一步明确。

4、客制化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可以借鉴国外结构式金融产品的设计理念,以固定收益证券、股票、股权、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为组件,为投资人特定的风险收益偏好“量身定制”相应的信托产品。例如,对于投资了非标债权类信托产品的投资人,一般认为其同时承担了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某些客户因为自身同时具有金融负债,对利率风险较为敏感,因此在产品设计时可以考虑加入具备利率风险管理功能的“组件”。

另外,信托公司利用交易策略构建衍生产品的投资组合,可以实现单边看涨、看跌,多头或空头对敲等特定风险收益结构,同时结合固定收益证券提供的一定的安全边际,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满足一些具备较丰富投资经验能力的超高净值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达到信托产品客制化的目的。

5、封闭式净值型组合类投资产品

《资管新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在新规背景下,信托产品也应按此标准进行设计,分类进行后续管理。对于传统的非标债权投资来讲,由于信托公司不得刚兑,投资人投资于单一标的将面临较大风险,通过投资组合分散和降低风险成为较为可行的应对方式。可以预计的是,未来,信托公司将大量推出底层资产为非标债权组合的封闭式信托计划,并按照新规要求以摊余成本法等估值模式进行后续管理和净值披露。在此模式下,如何测算每项非标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如何构建投资组合(即投资组合中包含非标资产的范围、投资权重)则需要信托公司专门设立产品部门加以分析研究,以更好地满足特点投资人的风险收益偏好特征。

(本文原刊载于《当代金融家》2018年第9期,作者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新综合部白洁、吴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