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大爷是一位退休工人,平日里习惯将积蓄存入银行获取稳定利息,对权益类投资产品缺乏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一心只想做安全稳妥的投资。一次社区活动中,某金融公司的营销人员向他推荐了一款权益类理财产品,称“这款产品由明星产品管理人管理,过去一年收益翻了倍,比低风险银行理财划算多了,跟着买准能大赚”。李大爷既没弄清楚这款权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也没评估自己能否承受市场波动的风险,便拿出准备用于养老的大部分资金购买了该产品。
以上案例中,营销人员忽视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极易埋下风险隐患,那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投资者该如何践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守护自身“钱袋子”呢?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2025年7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
因此,“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核心表现为“三适当”:
(1)适当的产品
金融机构应设置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对发行和销售的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产品前,应当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产品的基本信息、风险等级、相关风险、所需支付的费用或费率,并在存续期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产品投资运作情况、杠杆水平、风险状况,以及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等信息。
在上述案例的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并未充分揭示权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没有向李大爷解释该产品受权益市场波动影响大、可能出现本金亏损的不确定性,导致李大爷对产品风险认识严重不足。
(2)适当的客户
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如财务状况、风险识别能力、投资需求和意愿、风险承受能力等。并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
上述案例中,营销人员未能充分了解李大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只是片面强调产品过去的高收益表现。
(3)适当的方式
金融机构应基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属性和风险特征,以及客户的相关信息,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风险等级等于或小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不能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上述案例中,营销人员推荐的权益类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较高,与李大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明显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的核心要求。
投资者如何践行适当性原则?
机构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责任与义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而在此基础上,投资者也需要主动践行理性投资等理念,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上述案例中,李大爷对权益类理财缺乏基本了解,却对营销人员“准能大赚”的推荐过度信任,没有独立思考这款产品是否适合自己的养老资金规划,忽视了投资应有的谨慎态度。
投资者践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挑选合规购买途径
购买理财产品应认准银行、理财公司等合规金融机构。尤其是老年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务必与家人商议,对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判断与了解,从而防范不法分子的诈骗侵害。
(2)充分知悉理财产品
在选择理财产品时,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知悉产品的风险等级、购买规则、运作模式等关键信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3)定期更新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