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金融消费者,不可不知的八项基本权益
“刚买的信托产品,合同里写的业绩比较基准、历史业绩一定能兑现吗?”
“客户经理推荐的产品,我必须买吗?”
这些疑问背后,关乎每一位金融消费者的核心权益。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天津信托为您拆解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
01 财产安全权——资金隔离是关键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小天:您享有财产安全权,任何机构都不得非法挪用您的投资资金,您有权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投诉,并赔偿损失。
02 知情权——拒绝“朦胧美”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小天:您有权了解产品的真实收益和风险。机构应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不得夸大其词,隐藏关键信息。
03 自主选择权——我的钱我做主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小天:您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产品。我们应尊重您的选择,不强行推销。
04 公平交易权——合同不是“霸王条款”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小天:仔细查看合同是否有“免除机构责任”“限制诉讼时效”等条款。您享有公平交易权,任何机构都不得因个人差异而收取不公平的费用。
05 依法求偿权——维权有路可循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小天:维权请通过正规途径,您有权要求依法赔偿。记住四大途径:协商→调解→投诉→诉讼。
06 受教育权——知识是最好的武器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小天:您有权接受金融教育,提高自己的投资能力。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天津信托举办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07 受尊重权——拒绝歧视性对待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小天:无论投资金额大小,年龄差异……您有权得到尊重,我们将为您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
08 信息安全权——保护“数字身份证”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小天:您享有信息安全权,您的个人信息就像您的“数字身份证”,我们将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知权、行权、护权,是财富管理的必修课。
天津信托将持续为您提供全流程陪伴服务,守护您的每一份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