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公司消保工作负责人 谈金融机构执行消费者适当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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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信托有限公司消保工作负责人

谈金融机构执行消费者适当性原则

——严格执行“三适当”原则,为金融消费者保驾护航

 

一年一度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到来之际,天津信托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梁俊雄就“严格执行“三适当”原则,为金融消费者保驾护航”面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讲解。主要内容如下: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复杂化。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三适当”原则,即“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并承担适当的管理责任”。这一原则的提出,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向“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转变,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三适当”原则的相关内容谈下我的理解:

一、何为“三适当”原则

20233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通过合适的渠道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1、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金融产品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前应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进行分级。在销售过程中,要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消费者因购买不适合自己的高风险产品而遭受损失。

2、目标客户的适当性

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前,应对目标客户开展投资者风险适应性调查,深入了解目标客户,判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产品与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

3、销售渠道的适当性

销售渠道适当性是指金融机构在选择销售渠道时,应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能够与目标市场客户需求相匹配。保证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性,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金融机构“三适当”原则的具体要求

1、产品方面:金融机构应向客户提供与其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1)应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收益特征、流动性等特点,对产品进行科学分类和评级。

2)确保产品的设计、结构和风险水平符合目标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

3)避免将高风险、复杂的产品销售给不适合的客户。

2、客户方面:金融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确保客户具备相应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1)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户的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

2)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

3)确保客户能够理解所购买产品的风险,避免将不适合的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客户。

3、适当性管理方面:金融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履行适当的管理职责,确保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和适当性。

1)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体系,确保销售流程的规范性。

2)对销售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其对三适当原则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3)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披露产品信息,特别是风险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4)对销售工作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销售行为。

三、强调“三适当”原则的意义:

1、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目标客户“三适当”要求。建立完善的产品风险评估机制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

2、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的投资风险,保证向消费者匹配适宜购买的金融产品。

3、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适当”原则是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核心在于实现产品、客户和管理责任的有机统一。通过落实这一原则,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三适当”原则的提出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进入新阶段。金融机构应以“三适当”原则为指导,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