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一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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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里信托是两个字,英文中信托只是一个词叫trust。不过它既是名词也是动词,更关键的是,英文中信托trust词根和真实true词根是一样的,和真理truth也只有一个字母之差。由于真实所以相信,由真而信,先真而后信。也就是只有真的才值得信赖,反之,不是真的就不值得信赖。进一步讲,只有值得信赖的才值得托付,不是真的就不值得托付。所以无论汉语和英语,信托这一个链条上宣示的就是这样几层意思:真实、诚信、托付。

在这个以口头承诺为基础、没有法律效力的层面上,中西方的理念是一样的。 

只是随着人类进步,信托从一种信用发展成为一种契约。它不仅仅是口头承诺,还可以是用文字记录下来的合同。如果说在信托作为个人的诚信而托付这点上中西方相通的话,契约精神的建立则是西方人完成的。契约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其伦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蕴含着丰富的契约思想,他还提出交换正义的概念。

西方的契约精神并不仅仅停留在古代宗教理念中,还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这便是社会契约精神。启蒙运动先驱霍布斯和洛克都探讨过社会契约,洛克还提出了现代信托意义上的委托人体系,直到法国的思想家卢梭写下他的集大成之作《社会契约论》。 

而在实践上,英国人最早已经在几百年前就将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创建了第一部法律,并以信托契约的方式,实行了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就像股权和管理权分离一样。以后他们的美国后裔进行了更大规模的商业实践,时至今日,美国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超过该国GDP的总量,几乎是其两倍,而在中国只是百分之十几而已。 

信托契约,也称信托合同,是信托当事人之间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也是信托关系成立的法律依据,它明确记载着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愿,全面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委托人自愿将其部分财产的支配权在一定的时间内交给受托人,但是受托人必须按信托文件体现的意愿忠实地执行直到信托结束,并且受益人的人选和收益份额等规定都体现了委托人的意志。这份信托文件应该被当作圣经一样,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即使受托人破产如果是法人的话,或者离开了这个世界如果是自然人的话。 

法国就有这样的例子。

许多法国老人不动产的处理方式和国人不同,不愿意在世时就将房产转到子女名下,同时也不愿意卖了房子住到养老院,自己的房子住惯了,想一直住到生命的尽头。但是尽管房产价值高,退休金却低,请人照顾费用不够,于是他们经常采取一种对赌的方式,保证继续住自己的房子,每月又有充裕的生活费用:先通过房产商找到个不急需住房的买主,双方通过公证人签一份合同,规定买主先支付一笔像首付一样很少的钱,然后在老人在世期间每月支付一定生活费,一旦老人去世,支付结束,房产就自动是买主的了。

具有赌徒般进取心的买主是这样想的:房子可能值几十万欧元,却只需先付百分之十几的款,不需动用大笔资金。如老者没活多久就死了,自己就占了大便宜。当然如果老者长寿,买主可能吃大亏。而对老者说来,反正人死带不走房产,也带不走钱,重要的是有生之年有钱花,被人供养着。

这是一个典型的信托关系,委托人老者和受益人买方双方之前并不认识,通过中介才走到一起。但是之后双方的命运就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这个纽带就是受托人,即公证人。保证委托人生前有固定收入并按时到账是公证人对老者的责任,保证受益人在老者去世后立即获得房产所有权是他对买者的义务。 

在法国,买卖房子必须经过公证人,无论谁买房子都得向他们支付手续费。公证人在法国是一种特殊职业,像爵位一样可以世袭继承。他们是养尊处优的阶层,因为不用努力,就可享受荣华富贵。理论上讲,他们应是对房地产市场了解最深的专业人员。一位公证人多年前就以这种对赌方式买了一位90岁老太太的房子,以他从业的经历这是个风险小收益大的投资:一位90岁老人还能活多久? 

结果没想到,他碰上的那个叫卡尔芒的老太太后来活到 120多岁,成了全球最长寿者,是被全球关注的世界人瑞。这个倒霉的公证人为房子付了相当于市价三倍的钱之后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柄,只好隐姓埋名地住到乡下,直到去世也没有住上这个房子。但是他死后的遗产每月还得按信托合同规定照付老太太的生活费!

房产对赌的例子和白帝城托孤不同。后者是一诺千金的口头承诺,前者是白纸黑字的书面协定;后者是双方多年的朋友,前者双方签约前根本不认识;支撑后者的是当事人长期的信任演变成的托付,支撑前者的只有信托文件条款和约定。虽然它们都是信托,被托付的都是财富,看上去很多方面前者可信度不如后者,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前者受法律保护而后者不受。作为受托人和国家大事实际控制者的诸葛亮如果违反诺言,取代后主成为蜀国帝王,遭到的只是后人的道义上的谴责而已。

如果说古代的信托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观的主动行为的话,现代信托体现的则是一种法律强制,一旦签署就按规定执行,和人情无关,甚至和伦理无关。因为契约信守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签订前双方是自由和平等的,签约后不遵守一方会受到法律惩罚,因而付出更大代价。在现代社会,受托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必须维持一个很高的标准,即使是损害受托人债权人的利益。那意味着,在一个信托合同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委托人可以不是刘备,受托人一定得学诸葛亮。尽管现代委托人没有当年刘备托孤的胸襟,现代受托人也要有诸葛亮的“竭股肱之力,效忠贞之节”的高度,也就是说到做到的契约精神。(来源: 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