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理财产品。
项目投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收购、租赁等方式集合管理和运用,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
(1)固定预期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享受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
(2)固定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分红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除享受固定预期收益外,还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实际运作收益情况,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超额收益分红的信托产品。
(3)浮动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根据信托财产实际运作收益情况以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的信托产品。
证券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投资于境内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新股IpO)、开放式基金、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的品种,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
(1)固定预期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享受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
(2)固定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分红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除享受固定预期收益外,还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实际运作收益情况,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超额收益分红的信托产品。
(3)浮动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根据信托财产实际运作收益情况以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的信托产品。
①封闭式。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受益人)不能在信托存续期内认购信托产品或赎回信托资金。
②开放式。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受益人)可在信托存续期内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认购信托产品或赎回信托资金。
信托受益权转让类产品是指投资者可受让其他信托产品受益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信托受益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原信托产品的新受益人,原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资金运用方式和收益分配方式等均保持不变。
(1)固定预期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享受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
(2)固定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分红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除享受固定预期收益外,还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实际运作收益情况,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超额收益分红的信托产品。
(3)浮动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根据信托财产实际运作收益情况以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的信托产品。
指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服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给信托公司,并指定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集合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
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单独管理和运用的理财产品。
项目投融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贷款、股权投资、权益收购、租赁等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
证券投资类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内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新股IpO)、开放式基金、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流通的品种,并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理财产品。
(1)固定预期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享受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固定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
(2)固定预期收益+超额收益分红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除享受固定预期收益外,还可根据信托财产的实际运作收益情况,按照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获得超额收益分红的信托产品。
(3)浮动收益类
是指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内所获得的收益根据信托财产实际运作收益情况以及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确定的信托产品。
贷款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发放贷款的信托业务。
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信托业务。
(1)短期投资退出型
此类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对股权进行处置。
(2)长期投资持有型
此类股权投资资金信托业务一般信托存续期限较长,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长期持有股权,为受益人获取投资分红及股权增值。
权益收购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收购原始权益人拥有的某项预期具有稳定现金流收入的权益,并以该权益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业务。
(1)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业务
融资租赁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与租赁标的物有关的全部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2)售后回租资金信托业务
售后回租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承租人所拥有的租赁标的物,并与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再将租赁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信托公司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名下的资金信托业务。
财产信托业务
财产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权益等)交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
鼓励信托公司创新,利用信托灵活制度优势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一直是监管层对信托公司创新类业务监管的基调。记者从昨日召开的“2012信托业峰会”获悉,银监会目前正着力推动信托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信托QDII、股指期货、TOT等多项创新业务。
据了解,目前应证监会的要求,银监会正在调研信托公司参与国债期货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在信托QDII业务方面,2007年3月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包括中信信托、上海信托、平安信托、中诚信托、中海信托、华信信托等6家公司获得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银监会对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做出若干细则规定。包括:信托公司先试行开展单一信托QDII业务,暂不开展集合业务;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比例限制不再进行硬性规定,具体比例根据单一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意愿自治;单笔委托金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和禁止二次委托;投资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
目前中诚信托和上海信托两家公司开展了QDII业务,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目前产品运行正常。银监会相关人士指出,从已经有的QDII业务实践看,信托公司培养了团队,积累了一定经验,基本达到试点目的。下一步银监会拟对业务开展情况良好、风控体系健全的公司允许其开展QDII集合信托业务。
TOT产品即信托的信托,其业务设计、运行机制与FOF类似。目前有9家信托公司开展了TOT业务,推出TOT产品37款,除上海信托红宝石项目为综合配置外,其他产品均属于证券投资信托项目。目前整体运作稳健,半数以上产品实现正收益,长期业绩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平均水平。
TOT产品推出的动因主要是为应对信托证券专户开户叫停,帮助信托公司降低业务成本,并扩大信托规模,丰富其产品线,提高市场的影响力。此外,该项业务通过资金在不同产品的配置,平滑收益曲线,体现主动管理的特色,提升了信托业务利润率;还能满足部分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为丰富高端客户资产配置的客观需求。
而对于目前TOT产品的监管把握原则,银监会相关人士指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资领域限于公开市场交易的有价证券等能够准确计算受益权净值的金融产品;母子信托资金往来严格限定在申购赎回引致的资金流动;投资者门槛坚持高端的合格投资人。下一步银监会将出台TOT产品业务规范,设置准入门槛,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上述人士还透露,鉴于多家公司申请设立PE投资专业管理公司,银监会非银部目前正在拟定《信托公司设立PE子公司设立操作指引》。其监管把握的原则实:成立PE子公司必须是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监管评价3C以上;信托公司必须对PE子公司拥有控制权,PE子公司必须是有限责任制或股份有限公司制;PE子公司只限于从事PE投资相关业务,不得开展与PE及其配套服务无关的业务;信托公司与PE子公司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隔火墙,避免单体机构风险互相传递;信托公司必须对PE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转自中国信托业协会)